《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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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ic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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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/3/7 15:27:00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:
    根据《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(人发[2003]21号)和《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(国人厅发[2003]17号)精神,在总结英语、日语和法语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(简称中国外文局)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,现将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 自2005年起,二级、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暂定每年举行2次,考试日期原则定为5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、周日和11月份第二周的周六、周日;其他语种各级别考试每年举行1次,为5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、周日,与英语考试日期一致。2005年度的考试日期为:5月28日、29日和11月12日、13日。

二、 自2005年起,二级、三级英语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笔译、口译“交替传译”类考试在全国范围举行,各地区、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语翻译、助理翻译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。

三、 继续进行二级、三级日语、法语翻译考试试点工作。日语口译、笔译考试试点在北京、上海、大连和济南4个城市进行;法语口译、笔译考试试点在北京进行。

四、 各语种二级、三级笔译考试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,除二级、三级法语“口译实务”科目考试采用面试方式外,其他语种二级、三级“口译实务”科目仍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。2005年11月,将在北京举行二级英语口译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“同声传译"类考试试点,考试方式另行通知。 

五、 按照《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(国人厅发[2003]17号)的要求,中国外文局负责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;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语种、各级别笔译考试考务和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数据的汇总工作;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各语种、各级别口译考试考务工作。各级别、各语种笔译和口译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,分别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下发。 

    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,密切合作,认真做好2005年度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工作。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做好试卷交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,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。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,按照人事部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(人事部令第3号)处理。 


二ΟΟ五年一月二十四日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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